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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羌族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admin  来源:茂县羌族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0-06-10

 

茂县羌族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茂县羌族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自愿无偿向茂县羌族博物馆捐赠,适用本办法。捐赠财产包括藏品、实物、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人向茂县羌族博物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茂县羌族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茂县羌族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茂县羌族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茂县羌族博物馆,茂县羌族博物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账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

(四)茂县羌族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茂县羌族博物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第  茂县羌族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   茂县羌族博物馆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茂县羌族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茂县羌族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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